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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第六章

2018-08-17 14:50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六章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保险协议。
投保人:车辆所有者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
险别范围: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 (保险金*保险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种类、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分别相应采取固定的保险费。
3、保险费的优惠折扣和无赔款优待折扣
投保的车辆越多,保险费的优惠折扣越大。
保险业对保险车辆在承保的一年内无赔款的,续保是给予无赔款优待折扣计收保险费,一般折扣为10%
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的保险责任:
a.碰撞责任
b.非碰撞责任:对保险车辆因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c。施救、保护费用
2、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a.不保危险有:战争、军事冲突或bl;
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
受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
两轮及轻骑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b.不保损失有: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的故障;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车辆因遭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飞机保险合同
一、飞机保险合同
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二、险别
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国内航线飞行保险;国外航线飞行保险;飞行试飞保险。
飞行保险按责任范围:飞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
三、飞机机身保险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战争、劫持。
四、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指的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战争、劫持等。
五、旅客责任保险
旅客指购买了飞机票和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乘飞机的人。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劫持等。

(三)船舶保险合同
一、船舶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被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保险标的的范围
在我国内水和沿海运输的船舶,包括用于载运客货的普通船舶(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和各种专业船舶(渔船保险承保的渔船、油轮保险承保的油轮)
保险标的不包括:远洋运输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
三、保险责任
1、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碰撞责任
3、共同海损和救助
四、索赔与理赔
1、索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说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船长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检验报告、海员的证明材料、费用清单等。
2、理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且每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一次达到保险金额的赔款或同类新船出厂造价时,保险责任终止。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定值保险的,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不定值保险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是超额保险的,按保险价值赔偿;
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偿;
如果是重复保险的,由各重复保险人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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