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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1国际商法自考简答题总结

2013-05-01 21:55来源:江苏自考网
1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它具有跨国际的统一,普遍适用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他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人国际仲裁和调解3其程序较简易、迅速、不苟泥于形式4她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较的特点1在大陆法国家,它的私法的大部分领域都是法典化、成文化的,而在普通法国家主要实行判例法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普通法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影响深度和广度与大陆法国家有所不同
3简述平衡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2法院组织系统不同3诉讼程序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
4中国法律的渊源(1)制定法: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此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2)法律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5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应尊重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市场经济
6简述大陆法中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1法院只能在立法机关的法律框架的范围内活动,判例只是对成文法的解释,法官不能越出成文法律通过判例创新的法律规则2判例法所形成的规则不有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相同效力
7简述行政解释作为中国法律渊源的内容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国务院及其管理机关本身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
8简述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仅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具管辖权。在确定联邦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时,主要的依据是:诉讼的性质与当事人的状况。除联邦法院管辖权以外的案件,州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即使属于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州法院起诉。但是凡第一审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州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能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9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参加,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10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11要约灭失的原因有那些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12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他至少有当事人双方参加,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违法合同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13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14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15什么叫合同落空,那些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1标的物的灭失2违法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6什么是抵消,其优点有哪些?抵消是两个人彼此互负债,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而且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优点:1手续方便,可以避免交换履行2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采用抵消方,可以避免交换履行所引起的比公平的结果
17混同的含义?产生的的原因?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性,应归于灭失。原因: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因混同而灭失2商法上的继承: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和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可能因混同而消灭3特定继承:如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也可以发生混同而使债的关系归于灭失
18简述根据英美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不予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情况1凡金钱损害赔偿已可以作为充分的救济方法2凡属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3凡属法院不能监督其履行的合同4对当事人的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5如判决实际履行会造成对被告过分苛刻的负担
19大陆法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有损害的事实2须有归债于债务人的原因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0简述世界主要国家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1德国法认为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2法国法与德国法的规定相同3英国法认为计算损害赔偿范围,应按违约的一般过程,直接地而自然地发生的损失4美国统一商法规定损害赔偿中包括附带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5中国规定当事人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1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1在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一方鉴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中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可能终止履行义务2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
22时效制度的作用1保持社会的关系稳定,如占有他人财产经过长时间之后,如无人提出异议,法律即承认善意占有人的所有权嗣后不能在提出异议2避免举证上发生困难。因为年代越久远,证据越容易湮没,一旦涉讼搜集证据和提供证据都会有很大困难
23时效时间如何起算1如合同定有履行期,则至履行期到临,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2如合同未规定履行期,则从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计算3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
24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1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3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4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5发价终止或失效的原因有哪些?1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3发价因其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26买卖法中买方的义务有那些1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交货21移交于货物有关的单据3给买方以合理的必要的时间准备4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5承担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2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其内容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的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房的任何特定用途,3货物的质量应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此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28英美法对于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补救方法的规定1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留置权、停止交货权,转售货物的权利2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取决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与买方,如未转移卖方一般不能提起价金之诉,如已经转移,卖方可以提起价金之诉
29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卖方的补救方法的规定1扣交货物2停止送交货物3停止继续制造合同项下的货物4取消合同5请求损害赔偿
30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1要求赔偿损失2终止履行合同3支付违约金4解除合同5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31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补救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5撤销合同6要求减价7请求损害赔偿
32严格责任的优点1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它不同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2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不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他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33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区别: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与原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不比考虑卖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做到一切可能在哦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仅须对此负责
34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1对人身伤害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35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起诉时,必须证明的是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36以严格责任为依据起诉,原告的举证责任是1证明产品确定存在缺陷的危险2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生产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37海牙公约对产品承担责任主体的规定1产品或部件的制造商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3产品的供应者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5上述人员的代理或雇员的责任亦适用公约
38海牙公约确定的三项法律适用规则是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法律3使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39被告以自担风险提出康变得条件有那些1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管如此被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有风险的境地3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40第三人对冒牌代理人起诉时应该注意的方面1这种诉讼只能有第三人提起,不能有本人提起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出于恶意或者是出于不知情,他都对此负责3如果第三者知道哦啊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者知道的代理人并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或者合同中已经排除了代理人责任,则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4如果本人对代理人所作出的指示含糊不清,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了这一指示,则代理人对此不负责人5代理人对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应按照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算
41代理关系终止后在那几种情况下本人应给代理人以补偿1在关系代理终止后本人与代理人曾经介绍给他的客户交易中,获得重大利益2代理人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如不终止合同则根据代理人介绍的客户所已签订的合同或将来签订的合同,该代理人本来是应当得到的3依照各种有关情况对代理人付给补偿乃是公平合理的
42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质料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3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优点和基本做法:优点:他有利于国内供货部门了解国际市场产品的要求,促使他们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增加其竞争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增强国内生产供货部门对履行出口合同的责任感,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减轻外贸公司在收购出口货源方面的财务负担,并使外贸公司的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多变2做法有代理处出口,代理进口
44简述英美法代理权产生的原因1明示的指定2默示的授权3客观的必须的代理权4追人的代理
45简述无权代理及其产生的原因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1不具默示授权提啊间的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形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6简述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按照代理合同规定的支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时本人的一项最重要的义务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产生的费用,一般地说出合同规定的外,代理人履行代理任务时所开支的费用是不能向本人要求偿还的,因为这是属于代理人的正常业务开支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这主要是大陆法国家的规定,这时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双方当时人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规定
47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2合伙是人的“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推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4合伙原则上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8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49简要回答采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1两家公司可以通过合资经营进行合作,并不丧失各自的独立性2便于国家公司投入各自特有的技能3可以分散财务上的风险4可以集中较雄厚的力量,取得更大好处
50合营和合伙的区别1合营企业是为了从事特定业务组织起来的2合营企业的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相互代理的关系,合营者行为非经授权不拘束合营企业3保护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
5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股权转让手续简单4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事物分离
52参加承兑与承兑有什么不同1参加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持票人在回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而承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付款人的责任2参加承兑热是汇票的第二债务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承担付款义务,而承兑人则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53适航性包括那些内容1船壳和机器紧密,坚实,经得起预定航程中可能遭到的一般风险2承运人应该提供船员、设备和供应品3船舶必须适于承运的货物,即适货
54什么叫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二者有何区别1订制保单是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2不定值保险单是在保险单上不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留待以后确定的保险保险单3区别是不定值保险单应由被保险人证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而定值保险单载明的是终结性的证据
55简述委付和代位权的区别1只在推定全损下,保险人才能根据委付取得标的物的权利,而代位权只要付了赔款,不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都可以取得2委付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代位权是转移对第三者的诉权3如果是代位权,保险人给付赔款是被保险人权利转让的先决条件而委付没有这一条件
56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要任务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制定的仲裁员3决定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57仲裁协议有那些作用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员或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知识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2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按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指定仲裁员和参与仲裁审理的义务
58我国企业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对仲裁地点主要采取的规定办法有哪些1明确规定在中国,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会进行仲裁2明确规定在被告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采取这种做法是应选者对我国友好的国家作为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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