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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国际私法》考试要点四

2018-08-20 09:58来源:江苏自考网
国际法主体概述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 国际组织 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无能无能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 关于个人和法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不能))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
A.澳门
B.世界贸易组织
C.联合国秘书处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答案:BD 本题考国际法主体的种类。国际法主体的种类只有三种,即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本题中A是地区,B与D是国际组织,C是个人,因此选B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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