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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知识要点:第五章

2018-08-27 16:08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五章 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申请
    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申请公证应提交材料范围的是:身份证明、代理权证明、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正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标志着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开始。经公证机构受理后,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形成公证法律关系,申请人开始成为当事人。

    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2、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审查的程序:公证机构享有核实权,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形包括:
    1、具体办证规则要求核实的,公证机构按照该办证规则进行核实;
    2、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假难辨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义。
    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行使,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
    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是公证活动的结果之一,是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
    公证书:指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1、公证书的编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

    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书格式主要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两种。

    公证期限的意义 :1、保证公证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各项公证活动2、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物,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办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计算不是连续进行,中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因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而需要补充的时间以及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终止公证: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收取公证费用的原则
    1、法定收费原则。2、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3、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行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4、减免收费原则。5、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在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谁有过错谁负担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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