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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知识产权法》核心考点:第七章

2018-08-20 14:43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选、简、案)
 
一、合理使用: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针对著作财产权。
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
12、盲文出版。
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实行一次性付酬办法。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科教书,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科教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小的文件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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