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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知识产权法》核心考点:第九章

2018-08-20 14:45来源:江苏自考网
三编:专利权
第九章:专利权概述(选)
 
一、专利与专利权:
(一)专利的含义: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
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
3、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特征:
1、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及特征:
专利权: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统治垄断权)
主体:专利权所有人,即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内容:由专利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又有自己的特征:
1、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发明20年,实和外10年,不得续展)
3、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调整对象):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专利制度及其特征:
源于中世纪特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
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
现代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
3、公开通报。
4、国际交流。
(三)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的推动;同时专利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相伴相生。
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
1、激励知识创造。
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三、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
《专利法》于84年3月12日通过,并于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92年9月4日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修订(第一次):
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
2、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4、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5、增订了本国优先权。
6、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7、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次):
1、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2、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3、简化、完善有关程序。
4、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件》相衔接。我国94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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