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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0月自考00242民法学试题答案(江苏自考)

2013-05-04 20:41来源:江苏自考网

200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
1-5BDDBB     6-10AABCD     11-15BABAA    16-20CBCBA   21-25CDABB    26-30CCBDA
二多选题
1ABE   2ACE    3ABD    4ABCDE     5ABCDE
三简答题
1(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材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财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3(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4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有:
(1)与人身密切联系,具有不可分割性。 
(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利。
(3)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权又有密切联系。
(4)是一种绝对权。
5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四论述题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②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即无责任。
③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在请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
④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3)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五案例
1
1)甲将草药卖给丙的行为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甲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乙将电视机卖给丁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甲是否追认或者乙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
2
1)赵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已成立,成立时间分别为5月10日和7月7日。钱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成立。理由:房屋抵押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成立时间为登记之日。
2)钱某对摄像机享有抵押权。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成立。
3)拍卖房屋价款应先用于清偿赵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孙某的借款。理由:同一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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