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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4月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参考答案(江苏自考)

2013-05-26 16:40来源:江苏自考网
 
全国2008年4月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  D   2.  D    3.  A     4.  B    5.  C     6.  B    7.  D    8.  A     9.  B     10. A
11. B   12. D    13. D   14. B   15. D   16. D   17. B    18. C   19. C       20. 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 ABCDE    22. ABC   23. A BC   24. BCDE    25. ABDE   26. ABDE   27. ABCD   28.ABCD
29. BDE     30.CD
三、简答题答案
31.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
1 具有缔约权.国际法委员会和政府的评论表明了两个清楚的立场:一是国际组织通过其存在的事实拥有缔约权;二是此种缔约能力只能根据该组织的制度框架规定于其基本文件.  2 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3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 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32.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包括以下5项构成要件:
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内发生的征税;
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的国内立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努力克服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33 (概念)关税措施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今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关税的种类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征税目的分为:
A 财政关税,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B 保护关税,即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2)根据征税对象分为:
A 进口关税,即进口国家对进入本国关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可以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关税壁垒就是指这种高额的进口关税.除此之外,一国海关有时根据某种目的征收进口附加税,它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
B 出口关税,即出口国海关对输出境外的本国商品征收的关税.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本国独有产品或稀缺资源产品征收.
C 过境关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多数国家不征收此种.
(3)根据待遇差别分为:
A 普通关税,即一国对从与其没有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本国税则中普通税率征收的关税.一般高于优惠关税.
B 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适用于从与本国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普遍优惠制关税(即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的减免税待遇) 特惠关税(适用于从与进口国有特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间适用).
四、论述题答案
34.TRIMs协议的内容:
1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决定而不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
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和第11条相违背的TRIMs.按《TRIMs协议》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关贸总协定》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协议》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TRIMs:一贸易平衡要求;二进口用汇限制;三国内销售要求.
3 《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 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
4 各缔约国须在<TRIMs>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消除这些TRIMs.
5 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35. 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各国都主张此类立法可适用于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其依据主要有:
(一)国籍原则指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二)效果原则指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便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的证券管制立法.
(三)主观属地管辖原则指对于在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
(四)合理原则指主张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具体而言,该原则的适用应采取“利益分析”方法,以不对其他国家的利益早晨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36.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IF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
问题: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
答:不能。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CIF纽约”即中国公司卖方负责运输、保险、出口手续,美国买方负责进口手续,而且风险转移发生在装运港船舷,因此,风险承担者为美国公司,即被保险人。
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银行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讲,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是自己主动向卖方开出的,在一定金额内和规定期限里,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付款的特点:1、银行是第一付款人。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开证行和付款行都是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则银行以其资信保证付款。2、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3、信用证纯粹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茶叶浸泡的合同事实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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