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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法学概论》考试要点:第六章(4)

2018-08-22 11:40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六章 民法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
2)它是一种对世权。
3)它是一种排他权。
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内容:1)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
2)使用: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
3)收益:指就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
4)处分: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取得,或某物虽原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
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
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队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5、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分割:1)实物分割2)变卖分割3)作价补偿。
6、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虽是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客体却不是相邻的不动产,而是不动产相邻人在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时彼此应享有的权益。
2)相邻权的内容表现为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上的限制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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