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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法学概论》考试要点:第六章(3)

2018-08-22 11:39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六章 民法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
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特征: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6、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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