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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公务员制度》知识重点五

2018-11-05 10:06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三章 录用制度
 
    1.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工作人员;录用的方法是“凡进必考”。
    2.在中外历史上,选拔官员的办法最主要的有选举、推荐、考试、考核等四种。
    3.我国的科举制度开始于公元606年,沿袭至公元1905年,历时1300年。
    4.我国在1989年开始实施考核录用制度。
    5.实行考试录用制度被认为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6.录用的原则有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
    7.公务员在报考资格中有两个“打破”,是打破了非公有部门人员身份的限制和打破了城、乡之间的区域限制。
    8.公开是竞争的前提,平等是竞争的保证,择优是竞争的目的。
    9.公务员报考条件可分为基本条件和特别条件,基本条件是权利条件、品质条件、能力条件。
    10.根据报考条件的内容,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11.积极条件是从正面对报考国家公务员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
    12.消极条件是从反面对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应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排除。
    13.公务员录用考试可分为笔试、面试、“特试”三种。
    14.录用公务员必须有编制空缺,并制定录用计划。
    15.录用公务员的第一个环节是发布公告,最后一个环节是录用,关键环节是考核,考试在考核之前,在报名和资格审查之后。
    16.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
    17.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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