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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暨学习服务中心...

2014-03-20 13:54:00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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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委托开考单位,各有关社会助学组织:
为加强我省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全国考办《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办函﹝2011﹞7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考自﹝2011﹞21号)精神,我院将开展2014年度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认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含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助学二学历”专业和“专接本”专业辅导)的社会助学组织,均须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从2012年起,我院已把学习服务中心认证工作纳入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工作一并开展。各社会助学组织根据自身的办学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学习服务中心认证。申请学习服务中心认证的社会助学组织,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认证所需材料。不管是否申请学习服务中心认证,都必需及时提交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
二、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暨学习服务中心认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一份,此表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自学考试频道“助学园地”栏目直接下载;
2.经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
3.租房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
4.首次申请登记注册的须附单位情况简介;
5.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班,还须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申请学习服务中心认证的社会助学组织,还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3)一份,并附上单位情况简介和自评报告。对已经提交过申请材料的社会助学组织,在3年认证有效期内,无需再提交材料。
三、请各社会助学组织填写《登记表》和《审批表》时,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尤其要注意助学组织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以及所盖公章的一致性、专业名称及专业代号的标准性(此项信息的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中的“填表说明”第8条)。凡进行登记注册过的助学组织,将统一报全国考办备案,为保证我省助学组织数据及时、顺利上报,请各助学组织及时提交表格,并确保表格中数据的全面、准确性。未按要求填写的数据或必填项目没有填写的,均无法报全国考办备案。
四、请各委托开考单位、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将登记注册材料和学习服务中心认证材料直接报送我院自学考试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材料报送管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经市考办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统一报我院自学考试处。
五、各有关社会助学组织需上报书面材料一份,书面材料请邮寄至我院自考处助学科。(详细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邮编210024)。同时还须以EXCEL形式上报登记注册数据(数据结构见附件1,数据模板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的电子文档。(电子邮箱)
各项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28 日,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自考处助学科联系。联系人:唐静、吉丽,联系电话:025-83235875,025-83235876。
六、各市对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要认真核查其办学资质、办学场地、管理队伍及师资力量,详细了解办学情况,并做好服务和督导工作,指导助学组织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办学质量。对于新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要实地查看、了解其办学基本条件。
七、省考试院将严格审核社会助学组织注册登记的上报材料,并实地了解、检查核实。经审核同意注册登记的社会助学组织将于5月底前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告。对申请学习服务中心认证的社会助学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认证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严格考察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助学组织,由省教育考试院予以命名,授予统一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情况数据信息标准
2.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服务中心”申请审批表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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