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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2005-06-13 00:00:00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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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考委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政治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公共基础课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物理(工)、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汉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政治经济学(财)、经济法概论(财)、经济法概论等。

  第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和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及名称相同的其它课程。

  第五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和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及名称相同的其它课程。

  第六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政治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和名称及学分相同的其它课程。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专科肄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或专科,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或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毕业专业相对应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  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以及(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获得(PETS)一级(含一级)证书以及(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笔试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

  第十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含一级B)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计算机应用技术”(笔试和实践)。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证书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实践)。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证书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和“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笔试和实践)。

  第十一条  凡从外省市转入我区的自学考生,可免考与我区考试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合格课程。

  第十二条  办理课程免考的程序

  一、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需在毕业前半年向所在盟市自考办提交有效证件的原件(毕业证书、各类合格证书、原考试合格成绩单),领取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由盟市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

  二、经盟市审核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审批表》以及考生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报内蒙古自学考试办公室,内蒙古自学考试办公室由专人进行审核并签字,自考办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装入考生档案,作为毕业审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其毕业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免考课程的考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学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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