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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网> 试题题库列表页> 2013年11月10日,张某与某汽车部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 在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6 年10月16日止,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2014年4月18日,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 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遂提起仲裁,请求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的是( )

2016年10月劳动法

卷面总分:     试卷年份:2016    是否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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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序号

2013年11月10日,张某与某汽车部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 在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6 年10月16日止,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2014年4月18日,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 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遂提起仲裁,请求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的是( )

  • A、《劳动合同书》中违约赔偿金5000元的约定,对张某无效
  • B、《劳动合同书》中违约赔偿金5000元的约定,对某汽车部件公司无效
  • C、某汽车部件公司在用工1月内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D、张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需要得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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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是Y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Q食品公司的员工,在2015年1月9日下班途中遭 遇车祸,经鉴定为7级伤残。常某要求Y劳务派遣公司、Q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Y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Q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常某的要求。Q食品公司则认为常某与Y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拒绝了常某 的要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Y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Q食品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
  • B、常某的社会保险应由其用人单位Y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
  • C、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Y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 D、Q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宋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学生,自2015年1月3日被学院安排在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半年。2015年4月23日下午,宋某右手被机器挤伤。关于宋某所受伤害的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宋某系在校实习学生,不属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职工
  • B、宋某参加学院安排的实习,不视为就业
  • C、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D、宋某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民事赔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是( )

  • A、劳动者接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之日
  •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 C、试用期届满之日
  • D、用人单位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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